仇之惑
次次改朝换代的最后战场上,总会有一面焦痕斑斑的帅旗绣着一个“余”字。刀戟血性,无与伦比。
不必多讲这些遥远的往事了,还是回到我身上吧。只要是我熟识的亲朋好友都能证明,我的脾性与外表完全不同,可谓耿介剽悍,宁折不弯。因此,对于自己不能容忍的人和事,都会比较认真。
也正因为深知自己的这种脾性,我一直时时警惕着,千万不要把“自己不能容忍”的圈阈扩大,哪怕是一点点。
为了防止扩大,那就着力缩小,就像法院里的“无罪推定”。
我在心中张罗了一个“法院”,举证的要求极为严格,只要有点滴犹疑便立即排除。而且,即使证据确凿了,只要有一丝宽恕的可能,就一定宽恕;只要有一丝原谅的理由,就一定原谅。
这种宽恕和原谅,当然是指对我自己的伤害。伤害能与仇恨相连,那一定是非常大了。因此,宽恕和原谅首先是对自己的战胜,中间会伴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临窗哽咽、半夜吞泪。
“伤害如此严重,真的全然宽恕了吗?”我不断地质问自己。周围的朋友也会反对,认为这种宽恕和原谅,很可能颠倒真相、混淆视听,而且对方也未必认为是宽恕和原谅,还以为是认败、服输呢。这样一来,对方就极有可能继续施暴,或卷土重来。
我看着这些好心的朋友,久久不说话。
我知道,这些朋友与我的很多读者一样,都焦急地等待着我的“适度报复”。我更知道,只要我发出一个简单的信号,事情就会变得风起云涌、扬眉吐气,因为人气、智商、幽默都在我们这边。几乎不必花什么大力,对方就会狼狈不堪。更何况我的朋友中,有一批极为能干的律师。
然而,我还是向朋友们摇头了,这不是吐气、解恨的问题。
显然,我所面临的这个修行关口,其难其险,不下于剑门、巫峡、壶口。
我决定订立一个最严格标准,把很多看似“深仇大恨”的人与事,排除在仇恨的范围之外。
这种标准,又可称之为“排除条例”,至少有六条——
一、伤害再重,如果加害者是在一个政治运动中随着潮流所犯下的暴行,可以排除在外;
二、伤害再重,如果加害者没有太大特权,尤其是没有官场特权和传媒特权,可以排除在外;
三、伤害再重,如果加害者不是连续行恶,长期行恶,可排除在外;
四、伤害再重,如果加害者暴露出了疑似精神障碍的病患,可排除在外;
五、伤害再重,如果加害者暴露出了太低的生态等级、文化等级和艺术等级,可排除在外;
六、伤害再重,如果加害者另有社会政治理念的执守而打错了枪,也可排除在外。
四
有了上述“排除条例”,留下的仇恨范围就变得很小很小了。连按照古今常规必须包括的对象,也没有包括。
在此,我不妨举一些典型的例证加以说明。
第一个例证,在“**”中长期关押我父亲,使我家八口人一直饥寒交迫的那些人,主要是四个人,被排除在外了。因为,那是在一场政治运动中,很难确证个人责任。
第二个例证,同样在“**”中把我叔叔活活逼死的那些人,主要是三个人,也被排除在外了。
第三个例证,那个首先把我在“**”中悄悄编写《世界戏剧学》的勇敢行动诬陷为“**写作”的北大学生,负面影响遍及海内外。但他主要是误听了一个上海文人的谣言,因此也被我排除了。而且他又符合上述“排除条例”第六条,即另有执守而打错了枪。
第四个例证,一个与我毫无关系的湖北文人,以完全失控的臆想发表了大量攻击我的文章,每次都有骇人听闻的案情故事。但我一开始就对他作出了某种医学判断,因此也排除在外。
第五个例证,一个与刚才说的湖北文人相似的上海文人,出了一本书,诬称我著作里有大量“文史差错”。凡是买过我书的人都会去买一本,因此名列“亚洲畅销书籍”。复旦大学文史权威章培恒教授发表文章指出该书全是“无端的攻击乃至诬陷”,此人一看,立即伪造出一个我“抄袭”章培恒的谣言,来挑拨我与章先生的关系。这个行为实在太怪异了,直到我遇到上海长海医院为他看病的医生才知道真相。我深感同情,并告诉医生,此人若有医疗经费上的困难,我可以帮助。
第六个例证,一个上海评论者,曾提出过“谢晋模式”,成了谢晋心中的“仇人”。他又制造过“有一个妓女在读《文化苦旅》”的新闻而哄动全国,侮辱了我的广大读者。后来我发觉他只是一个比较幼稚的文艺爱好者,便到谢晋墓前笑着报告了这个结论,请导演宽恕他。
第七个例证,一个被称为北京最激烈“啃余族”的人,把我在地震灾区捐建三个学生图书馆的事硬说成“诈捐”而耸动媒体。但当我听说他为一件小事与两个女记者打成一团,就立即放过他了。生态等级,是一条心理红线。
第八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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