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卷 第29章 选择


。不急。有问题随时问。”

    林舟翻开合同。

    第一页是签约条件摘要,签约八年。

    首年资源配置包括:三档综艺常驻名额、一张EP专辑发行、两次影视试镜机会。

    首年签约金是一个他上辈子在互联网公司干四年都攒不到的数字。

    违约金五百万。

    条件之优厚,放在任何一个新人面前都像中彩票。

    他继续往下翻,第五页是关于艺人义务的条款,第七页是关于公司资源投入的详细说明,第十页开始是一些比较细的补充条款。

    他翻到第十二页的时候停下了。

    那一行字印在“知识产权归属”条款的第一条,用加粗的字体标出——“乙方在签约期间创作的全部原创作品(包括但不限于音乐、歌词、剧本、影像作品)之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,均归甲方所有”。

    林舟把这一行字反复看了三遍。不是归双方共有,不是甲方有优先购买权,是“均归甲方所有”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只要他签了这份合同,接下来八年里他写的每一首歌、每一个剧本、甚至脑子里蹦出来的任何旋律和故事,在法律上都不属于他。

    他只是一个生产内容的工具——歌是他写的,版权是公司的。

    “周总监,”他把合同轻轻放在桌上,“我有个问题。”